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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发布2016年度优秀案例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7日 21时39分

来源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7,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6年度优秀案例。4位法律专家及法制日报、中国消费者报、辽宁日报、辽宁广播电视台、辽沈晚报、沈阳晚报等10余家驻沈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出席发布会。

 

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2783件,审结212344件,占全省法院受理、审结案件总量的近三分之一。其中,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5203件,审结29946件,同比分别上升20.8%16.6%,审判工作继续保持了案件受理审结同步增长、案件质效稳步提升的局面。

市法院新闻发言人聂雪松介绍,此次公布的优秀案例正是从沈阳中院审理的众多案件中筛选而来,历经合议庭推荐、庭长院长审核、法律专家评审、审委会讨论决定等程序,力求参评案例的公正性、典型性。入选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部类,涉及房产交易、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执行异议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对强化法官案例研究、规范社会行为规则、引导正确价值导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哪些案例入选了吧

1陈某某诉刘某某、关某、刘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民二庭李妍

点评专家: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牟瑞瑾副教授

 

案情简介

201215,陈某某与刘某某、关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签订协议,约定刘某某、关某以担名形式购买沈阳市大东大东区区联合路某房屋,购房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陈某某偿还,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陈某某。后来陈某某又以证人曲某担名形式,购买了另一处房屋。2013,陈某某因刑事案件被羁押,20144月被释放。在此期间,陈某某以担名形式购买的两处房屋由其公司员工杜某某(案外人)管理。陈某某被羁押后,杜某某让曲某以62.5万元价格将本案争议房屋出卖给刘某。在办理更名过户至刘某过程中,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某、关某与刘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产。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合同纠纷,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具有时代特征和典型意义。法院判决正确区分了债权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认定了以规避限购政策为目的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其本质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的债权协议。该协议在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下,应为有效协议。协议只具有约束双方的债权效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第三人基于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公示效力,而与出名人进行房屋交易行为,在出名人与第三人之间无恶意串通的情形下,出名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该案例无疑会对为规避法律采取借名买房方式的行为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意味着该类行为人应当承担此类交易方式相应的风险。

2

郭某信用卡诈骗案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刑一庭魏冬梅

点评专家:全国审判专家杨佩正博士

 

案情简介

200910,被告人郭某在3家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分别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本金共计57986.10元。后经3家银行多次催收,郭某拒不归还透支本息。公安机关立案后,郭某还清上述3家银行欠款本息。

一审法院依据发卡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中所载的本金数额,认定本金为12万余元,属犯罪数额巨大,认定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郭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郭某的犯罪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金额为5万余元,认定上诉人郭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专家点评

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被称为数额犯,是通过犯罪数额来衡量其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本案中一、二审量刑的重大差别就在于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应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不应仅依据银行的报案数额,而应审查发卡银行的全部初始账单,对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实际消费(含提现额)数额与实际还款数额的差额认定犯罪数额。本案二审裁判坚守证据裁判原则,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谦抑性原则,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周某诉沈阳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民一庭刘小丹

点评专家: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牟瑞瑾副教授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5819日在沈阳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分公司商场内购买了妙斯卡甜白葡萄酒2瓶,花费人民币1596元。该酒瓶瓶身贴有中文标签,其中灌装日期标注为见瓶帽喷码,但瓶帽上并无日期喷码。周某以该葡萄酒无生产日期,无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属不安全食品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分公司一次性退还周某货款1596元并赔偿周某15,960元。宣判后,该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例的亮点,是以社会责任为视角认定企业食品质量与安全责任。法官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认定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示内容是保证食品食用安全不可或缺的最本质信息内容,判定经营者承担退货及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此有效地教育败诉企业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与长远发展的视角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营造国民舌尖安全的诚信环境。该判决将法律文字变成鲜活的可感受到的法律力量!

4

吴某诉沈阳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民五庭贺新发

点评专家:沈阳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丁鹏教授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2531日持伪造证件,冒充张学良曾孙,向沈阳某贸易有限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42日辞职。该贸易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672.50元。宣判后,贸易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因劳动者欺诈等原因导致双方之间无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该案法官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避免了过错者从案件中受益的不利结果,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从全社会的宏观视野,对因劳动者欺诈等原因导致双方之间无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提供了准确性、示范性的案例指引,对推进劳动领域诚实守信、平衡劳动者与用人企业利益、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

5

李某某诉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行政庭赵春玲

点评专家:辽宁大学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弘教授

 

案情简介

20111028,李某某与某百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理货员工作。2014101514时,李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41110,百货公司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对李某某的低蛋白血症、肠梗阻、肠穿孔、阑尾炎是否由此次车祸造成有异议,人社局向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申请伤与病鉴定,结论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人社局对李某某低蛋白血症、肠梗阻、肠穿孔、阑尾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伤与病鉴定存在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准予李某某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并认定该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优于行政程序中伤与病鉴定的证据效力,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专家点评

近年来,工伤认定或工伤待遇纠纷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中伤与病的认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什么是伤,什么是病,有着不同机理和不同的标准,需要技术鉴定的支撑。本案通过对伤与病鉴定的合法性审查,在伤与病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存在合理质疑情况下,准予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有利于查清事实、定纷止争。二审法院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

6

王某诉沈阳某度假服务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民三庭刘春杰

点评专家: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牟瑞瑾副教授

案情简介

沈阳某度假服务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发布“100元包括机票、住宿、景点门票旅游信息。王某得知此消息后交钱参团,旅行社安排了指定购物场所,王某遭遇强制购物,花费18364,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旅游购物款。度假公司辩称,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也不存在事实的法律合同关系,将王某介绍到旅行团系李某某个人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旅游合同,但王某向度假公司交付了100元团费并完成了旅游活动,足以认定王某与度假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此案中,度假公司以100元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王某购物,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退货,请求由度假公司垫付王某旅游购物退货货款于法有据,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度假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探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是法官裁判孜孜以求的目标,但由于法官不是案件亲历者,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认定不是复制客观事实,只是尽量接近客观事实。该案例判决中的亮点是:在案件事实不明、双方陈述相左,且均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庭依据虚假陈述证据反向采信规则,采信了陈述稳定的另一方陈述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该证据采信规则运用得当、正确,判决结果接近客观事实,符合社会正义,体现出了法官判案的理性思维和风清同时气正的庭审之风,同时也起到了对诉讼不诚实者进行制约与警示的作用。

7

谢某某申请执行复议案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审监二庭史永成

点评专家:沈阳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丁鹏教授

 

案情简介

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某集团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验资账户与其工商档案记载不符,其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裁定追加其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其股东之一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总承包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公司已将应收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管理费200万元陆续转为投资款,完成了对该公司的出资义务。

执行法院裁定异议成立,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不服,申请复议,市法院依法撤销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

专家点评

股东设立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应依法对公司负有足额缴纳出资义务,其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外部债权人经法定程序负有给付义务。股东以其所主张的管理费抵顶出资款的事由不能对抗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市法院的执行裁定,不仅从公司法原则、理论作为出发点简要阐述了本案的实质问题,更从何者享有优先权角度,论及了公司资本不实引发的危害,进而强调了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对防止公司资本制度沦为资本虚拟化和泡沫化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8

张甲诉沈阳市房产局、张丙等房屋登记案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审监一庭安一凌

点评专家:辽宁大学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弘教授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私有房产于1988年动迁,后回迁至涉诉房屋,性质为公有住房。张某于2000829日去世。王某将涉诉房屋私有化为其单独所有。张某与王某育有四子:张甲、张乙、张丙和张丁。2012731日,王某与张丙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张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王某于2012118日去世。张甲以张丙为被告,张乙、张丁为第三人提起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张丙买卖合同无效。张甲以沈阳市房产局为被告,张丙、张乙、张丁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张丙的房屋登记。该案审理期间,张甲、张乙以张丙、张丁为被告提起继承民事诉讼,现尚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甲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甲申请再审,法院再审维持原审裁定。

专家点评

房屋登记案件同时涉及民事、行政两个领域,属于民行交叉案件。应根据当事人争议对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诉讼制度及审理思路。张甲因房屋登记纠纷起诉房产局,因为在登记前存在继承权纠纷即民事争议,且民事争议不能通过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得到实质解决。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先进行民事诉讼,后进行行政诉讼。本案以裁定驳回的方式结案,是比较得体的。

9徐某诉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此案,系我宋威律师于2015年代理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主审法官:沈阳中院民五庭 刘强

点评专家: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牟瑞瑾副教授

由合议庭审判长徐文彬代领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4年到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任电工,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2015122日徐某受伤后至今未到公司上班。2015330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不予受理,徐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用人单位向徐某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并支付报酬,应当依法认定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该案例是近年较为突出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判决从法理的角度结合实际案情论证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条件,进一步明晰了劳动关系认定的综合性标准,即人格上的从属性、经济上从属性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认定了争议双方具有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进而保护了劳动者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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