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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车损赔偿案庭前调解成功,被告赔偿全部诉求损失包括律师费赔偿。 发布时间:2015年1月3日 11时21分
基本案情及诉讼请求 2013年9月6日晚21时,原告李某驾驶辽A奇瑞轿车送朋友赵女士去抚顺。当车在被告某区路政管理分局的公路上,从北向南行驶到某区大桥南桥头下来往滨水路方向左拐时,突然,车被没有井盖的窨井(位于南北通行的公路中间)卡住,当场造成车前轴变形、车前保险杠撞掉、副驾驶位置赵女士头撞在前档风玻璃上,造成轻微电脑振荡、车前档风玻璃损坏。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原告拨打了122电话报警,浑南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并在现场拍摄了受损车照片。为了寻找事故无盖窨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宋威律师经12319城建热线查询,没有找到无盖窨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后宋律师又经多方查实,最后终于经过拨打中国电信服务热线10010电话查询到窨井的产权单位为某区供电分公司。2013年11月宋威律师又去某区路政分局单位一楼办事大厅询问,其被告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承认位于公路中央的事故无盖窨井的管理单位为其局管理。因无盖窨井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发生修车费用5970元,聘请律师费3500元及发生的交通费1000元。 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是: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区供电分公司、被告某区公路路政管理局分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车损(修车费)人民币5970元、聘请律师费及律师交通费人民币35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70元; 二、被告某区供电分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某区路政分局承担次要(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财产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开庭前调解结果: 被告某区供电分公司同意将诉讼请求的全部损失赔偿包括李某的法院诉讼费用及聘请的律师费用,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宋威律师代理此案件,成功之处在于本案起诉前调取了充分证据,特别是某区供电分公司的营业厅经理和负责赔偿的负责人录音证据和某区路政分局承认窨井系其单位公路上的窨井的录音证据。宋律师充分利用录音证据锁定了窨井的产权单位和窨井公路管理单位的事实,为调解成功垫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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