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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展开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大讨论 发布时间:2013年3月11日 17时26分
――律师、法官对新刑诉法第155条规定的理解及部分司法实践 http://page.renren.com/601637752/note/893132563 再如:锦州日报报道,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辽宁审结第一案中,法院并没有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诉求,法官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相关的医疗费、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http://www.yxzx.ccoo.cn/news/local/1689592.html http://www.1m3d.com/read-htm-tid-220698.html 各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们,也经常在广泛讨论,到底新刑诉法实施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还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有很多律师、法官认为新刑法诉法第155条规定中没有死亡赔偿金字样,所以,不包括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某法官表示:“在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出台前,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特别多,以往对于死亡赔偿金是不是属于精神损失,我国各地法院理解不一,因此判决不尽相同。有些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会支持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诉求,而有些法院可能不支持。即使有法院判决支持这一诉讼请求的也是极少数,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也不能如被害方所愿,也只是要求巨额赔偿中的极少部分。新修正的刑诉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则不包含在“物质损失”范围内,因此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这样全国就有了一个统一的审判标准。” 中国律师网群的葛建华律师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当然属于“物质损失”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是“物质损失”,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最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55条所明示列举的范围里,尽管没有“死亡赔偿金”字样,但是看不出该司法解释拒绝“死亡赔偿金”。该解释在列举赔偿项目后使用了“等费用”三个字。这种立法手段属于具体加概括立法,有具体的一方面,也有概括的一方面。在概括的一方面里并不排斥含有“死亡赔偿金”。 http://wq.zfwlxt.com/blog/BlogShow.aspx?itemid=b0981fe9-c6b5-40f4-8caf-a1780135dee5&user=155799 沈阳的宋威律师认为,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许多人认为法院不支持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这是对立法规定的理解偏差,也是错误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这里的“等费用”三个字并不是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排除,相反,还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费用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上述规定,有些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偏差。如果法院不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话,那么,此重大问题将会对已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造成巨大障碍,也是非常重要的民生问题。此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做出司法解释规定,来指导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纠正对新刑诉法第155条规定的理解偏差,正确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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