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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1月1日 17时57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3号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一条 前款规定的案件,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在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第五条 第六条当事人对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规定所称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决定》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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