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宋威著作  媒体报道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原创文章  最新动态  后台管理        

一小学教师江XX绑架他人勒索钱财获刑12年--宋威律师辩护手纪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7日 23时35分

一小学教师江XX绑架他人勒索钱财获刑12

宋威律师刑事辩护办案手记(版权所有)

  案情20121178时许,被告人江XX伙同被告人姜X、吕X和刘XX等四人经预谋后,随身携带两把玩具枪、两把刀、绳子、胶带、假发、增高垫等窜至X区。被告人江XXXXX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银灰色奔马商务车,假意买房子、买地,与XX房地产建筑商被害人张XX联系,到XX售楼处见面。被告人程XX乘座被害人张XXQ7车,到XX温泉附近牛奶房的别墅看房子。被告人姜X、吕XXX在牛奶房附近埋伏,被告人江XX以买地为由,让被害人张XXX把车停在牛奶房的道边,被告人姜XX、吕XXXX接到被告人江XX的电话后,上了被害人张XX的车,用准备好的玩具枪和刀逼住被害人张XX。等被告人江XX上车后,被告人刘XX按照计划的路线将被害人张XX的车开走,被告人江XX等人将被害人张XX钱包里的人民币1万元拿走,当车行驶到XX立交桥附近时,被告人江XX等人取走被害人张XX卡内的人民币6000元钱,后被告人江XX等用刀、枪威胁、语言恐吓被害人张XX,被害人张XX让其会计给一个叫杨X的卡上汇了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江XX等人收到钱后,将被害人张XX放走,并还给被害人张XX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江XX将绑架来的钱分给自己人民币10万元,分给被告人姜XX、吕XX人民币各4.5万元,分给被告人刘XX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姜XX、吕XX、刘XX所分得的赃款已经全部挥霍。201245日,被告人江XX通过XX公安局返还被害人张XX8.4万元。

另,20111129日,本案中被告人姜XX因犯故意伤害罪,曾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江XX、吕XX、刘XX、姜XX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绑架罪。但认为犯罪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一重罪即绑架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姜XX、吕X和刘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江XX有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姜X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吕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一、辩护纪实

本案涉及的两个罪名即绑架罪和抢劫罪,江XX是构成绑架罪?还是构成抢劫罪?

我在法院复印案卷后,认真作了阅卷笔录,发现本案检察机关起诉的绑架罪罪名有问题。起诉书中指控江XX等犯绑架罪罪名是错误的,江XX等应构成抢劫罪。从本案案情来看,也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法律特征,而并不构成绑架罪。

1、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抢劫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绑架罪指的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向其亲朋或者家人索要赎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3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规定:“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罪之间最本质区别就是绑架罪针对受控制的被绑架人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索财要求,第三人知道被绑架人已被绑架。控制人身的对象与取得财物的对象并不一致,实施控制人身的绑架行为与获取财物行为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同,二者不存在同时同地的“当场性”。而抢劫罪行为人针对受控制的被害人直接提出索财要求,并现场取得财物,使财物所有人现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权。实施控制他人的行为与获取财物行为二者存在同时同地的“当场性”。

2、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关键点在哪里?

绑架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犯罪行为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知道被绑架人被绑架后,而从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处索取财物达到非法要求的目的。也就是说,绑架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向第三者索取钱财即索取赎金。而抢劫罪的重要特征就是当场抢取被害人的财产,不是取得被害人以外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的财产。在本案中,被害人张XX打电话给他的大舅哥杨XX,让其转款时,杨XX当时并不知道张XX已被扣押,只知道是张XX急用钱是朋友用。这显然是符合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的法律特征。

因此,本案江XX等各被告人犯的是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江XX等被告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法律特征。因为江XX等扣押被害人张XX,是一个犯罪行为持续不间断的过程。也就是说,被害人张XX的大舅哥杨XX将钱汇入江XX的银行卡中后,江XX便当场取得该笔金钱。所以,应当认定江XX等各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因此,本案罪名并非犯绑架罪和抢劫罪,而是构成一罪即抢劫罪。

二、庭审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技巧

1、在本案庭审中,四个被告人中我发问了我的当事人江XX,其他被告人在审判长没有提示下,辩护律师是否主动请求审判长发问其他被告人?

这是一个辩护律师是否在庭审中主动辩护的问题,值得研究。那么,辩护律师是否在审判长没有说其他辩护律师是否对被告人发问的情况下,作为我辩护律师来说,是否应当主动向审判长提出发问请求呢?

作为辩护律师来说,为了查清事实,发问其他被告人是为了证实所发生的事实是否是真实的?是否各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相互认证?从而可以证明江XX犯罪情节较轻,以达到辩护的目的。

  其实,庭审时审判长并没有提出对其他被告人有无发问的问题。辩护律师当庭可以主动向审判长要求提出向其他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可以当庭这样对审判长请求说:“审判长,我是否可以向其他被告人问几个问题?”我想,审判长会同意的。这样,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可变被动为主动。

2、辩护律师庭审时发表辩护词,是否当庭宣读辩护词?还是以辩护词内容为中心发挥进行演讲说词?

在律师办案实践中,辩护律师一般在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时,都在宣读自己写好的辩护词。很少有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不宣读辩护词而结合案情相关问题灵活应变的。一般来说,好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词时,可结合庭审证据情况以自己写好的辩护词内容为中心发表辩护意见为好。在庭审发言时,不是在简单地宣读辩护词。辩护律师在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演讲。这是律师经常要训练的功夫问题,年轻律师一时还达不到这个标准。我发现大部分辩护律师,在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时,还是在宣读辩护词,不是在演讲,所以,我认为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情证据情况灵活运用辩护词内容发表辩护意见。

3、辩护律师在看守所询问被告人与法庭上询问被告人有何区别?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如何发问被告人?

我们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理由。在看守所问是的事实及相关问题。在法庭审理中,不能转述被告人的话,给法官听,让法官了解案情,根据律师的主张了解案情。引导被告人讲有利于被告人的案情。

   围绕辩护主题发问,其他的放掉。在江XX这个案子中,我主要是围绕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的事实进行发问。如,我在庭审辩护中,我是这样有针对性地发问被告人江XX的:

我是你的辩护人宋律师,现在辩护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1、你为什么绑架勒索被害人张XX钱财?

2、是谁欠你钱?欠你多少钱?(问的目的是绑架是为了还欠款,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你与其他被告人总共向被害人张XX索要了多少钱?

4、你是否对其他被告人说过吓唬吓唬被害人别出人命的话?(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5、你准备犯罪工具是想伤害被害人?还是用来吓唬吓唬被害人?

6、当时,被害人打电话让他大舅哥往卡里转钱,被害人是怎么说的?

7、你在放走被害人张XX时,你为什么返给他7000元钱?

8、你的行为,是否给被害人张XX造成其他经济损失?

9、在公安机关扣押的你自己的银行工资卡中,卡中有存款钱,你是否愿意将卡中存款退给被害人张XX

10、你是否自愿认罪?(说明被告人罪轻)

11、如果本案判决你缴纳罚金,你是否愿意缴纳罚金?(说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等)

不要问公诉人对被告人不利的话,也不要问被告人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版权所有 2022沈阳宋威律师网       微信:songweils     邮箱:87329329@qq.com  
  (本网站于2010年4月28日建立开通)

净化网络环境,遵守国家法律。空间服务商-诺凡科技wangzhan8.com技术支持-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