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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屋装修,承包施工人的雇员不慎坠楼死亡,业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宋威律师办案手记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6日 12时46分

 作者:宋威(版权所有,转载需要注明来源及作者姓名)
    这是20125月宋威律师代理的,沈阳某小区业主王XX装修房屋,施工承揽人许XX的雇员赵XX装修不慎从四楼现场摔下,造成死亡后果,原告要求赔偿一案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23月沈阳某小区业主王XX装修房屋北露台,与个体装修人员许XX签订了《装修协议》。协议中约定: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为9万元人民币及发生伤亡责任完全由许XX承担。4月份装修施工开始后,承揽人许XX找来了几个人开始施工。在施工业主房屋露台时,因承揽人许XX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既没有将所搭的挑板作安全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栏、防护网等。4X日正在施工的赵XX(死者)不慎从四楼露台上摔下一楼。当即送到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赔偿问题,死者家属与承揽人许XX达不成赔偿协议。于是,死者家属赵XX等一纸诉状,将承揽人许XX、业主王XX、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
6月沈阳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业主王XX承担20%责任。王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本案正在上诉中。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首先最重要是要分析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只要法律关系确定准确,才可准确确定本案的诉讼主体。
      在本案中,有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承揽合同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及被告既承揽人许XX诉讼主张的合伙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业主王XX与承担装修工程的许XX系什么法律关系?承揽人许XX与其自己所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系什么法律关系?承揽人许XX与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与业主王XX是否是雇佣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确定,直接影响本案的审判与法律责任后果的承担。
      本案中,还存在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要认定两者之间的区别,如:雇佣合同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而承揽合同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应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
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并且,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
     2.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支配,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承揽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例如,为装修房屋等。
     3.从报酬形式上看。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本案的焦点问题
      我作为被告业主的代理律师,最重要的是要确定本案的代理焦点问题是什么?然后,以焦点为重点进行代理并体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从而达到代理目标既业主要求的只承担补偿责任或比例责任的诉讼预期。
      经过阅卷,我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业主对于承揽人许XX所雇佣的赵XX(死者)后果是否有过失?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业主王XX既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在定作、选任和指示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如果有过失,业主王XX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失,业主就不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本案的焦点就是业方王XX是否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有无过失?
    三、代理意见
    本案我的代理意见是:
      一、被告王XX与被告许XX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许XX与许XX所雇的赵XX(死者)系雇佣法律关系。理由如下:
   (一)被告王XX与被告许XX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1、按照雇佣与承揽的区分认定标准,被告王XX为定作人,被告许XX为承揽人。
    第一、被告王XX对承揽人许XX的工作没有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人许XX施工完全是独立工作,不受被告王XX支配的。这一点,从被告王XX提交的1号证据即《装修协议》中第五施工形式约定中可以证明。被告许XX施工形式采取包工包料方式。
    第二、承揽人许XX承揽工作时,劳动工具及设备是由许XX自行准备,而且被告王XX没有限定承揽人许XX的工作时间,其工作时间完全由许XX自己自行安排。
    第三、被告王XX与被告许XX签订的装修协议中约定了,装修结算按工作成果结算报酬。
    第四、被告许XX自行雇佣人员施工、自行按天结算所雇佣的人员工资。
    从以上几点可以说明,被告许XX承揽施工是独立完成的,其自备施工设备,自定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自行组织人员,符合我国《合同法》第252条的规定,具有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被告王XX与被告许XX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2、被告许XX在本案承揽合同中是合法的装修承揽人,依法并不要求具备装修资质。
     依据最新《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071日起试行)第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该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等。《该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该办法》第28条还规定:“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依据上述规定,被告许XX个人装修是合法的。《该办法》规定并没有要求个人从事住宅装修施工需要有资质。《该办法》第28条规定只是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装修,而没有规定要求住宅装修必需委托具有装修资质的公司单位或个体人员来承揽。因此,被告许XX承揽被告王XX住宅家庭装修是合法的。被告许XX是合法的装修承揽人。
   (二)被告许XX与许XX所雇的赵XX(死者)系雇佣法律关系。
    被告许XX为了完成被告王XX定作的住宅装修工作成果,雇佣赵XX等多人进行施工。被告许XX对所雇佣人员独立给付工资,对所雇佣的赵XX(死者)每天工资200元。这一点可以从原告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及原告所提交法院的王XX的证人证言中均能够证实。因此,被告许XX与赵XX(死者)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
    (三)本案中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发包及承包法律关系。
     首先要确定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是有区别。区别的目的就是业主王XX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承包合同是指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一章规定,此处的承包合同主体是承包人和发包人还有总承包人等,就是专指建设工程合同。所以,承揽合同中并不存在承包,也不存在发包问题。
    具体在本案中,被告王XX作为定作人将其房屋北面露台在原有的面积内进行封装工程委托给许XX承揽。该装修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不同于单纯提供劳务,也不同于规范性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活动,其工作的实质是提供工作成果的加工承揽活动。两者是定作与承揽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关系。
    二、业主即本案的被告王XX在本案中对赵XX(死者)的死亡结果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被告王XX装修的房屋北面露台简易工程是合法的并不存在违章建筑或违章工程问题。
    《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71日起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建筑内部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的建筑活动。”
    依据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住宅装饰装修的定义,被告王XX莹所装修的露台是对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装修,并不是违章工程。违章工程或建筑是需经过有资质的行政部门来认定才能确认是否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有资质的行政部门确认是否是违章,就不能认定是违章建筑。被告王XX装修并没有经过有资质的行政机关确认是否违建,所以,其装修是合法的。
    从本案被告物业公司提交的装修出入证证据来看,被告物业公司发给了被告许XX所雇的施工人员进出小区出入证件,说明被告王XX装修露台是经过物业公司允许的,也说明装修是合法的。
   (二)被告王XX装修的房屋北面露台简易工程并不涉及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的问题。
    对于沈城行执XX管字(2012)第68XXX号《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因针对的改正的对象是被告王XX所有的房屋南阳柱子档光的改正,而没有针对被告王XX所有房屋北露台简易装修工程。所以,此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而不能确定被告王XX对所属房屋装修有行政责令改正的问题。
   (三)本案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被告许XX而不是被告王XX。被告王XX在雇佣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当事人,与赵XX(死者)死亡结果没有关联性。
     被告许XX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从被告提交的2号证据即事故现场照片就能看出,被告许XX在跳板周围设置护栏及安全网等安全措施),说明被告许XX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导致被告许XX所雇的赵XX(死者)摔下楼下至死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同时,赵XX(死者)作为多年从事本工作的专业人员,是应该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在被告许XX没有设置安全保障设施的情况下,赵XX(死者)本应拒绝施工,保护好自己,但赵XX(死者)自己即没有安全防范意识,疏忽了安全防范,全凭绞幸心理,对自己的死亡结果也是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赵XX(死者)的死亡结果,是在被告许XX与赵XX之间雇佣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与被告王XX无关。
    由于被告许XX是装修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承揽方,作为一名独立契约人,也是雇佣合同法律关系的雇主。被告许XX需以自己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其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致雇员损害的,应由雇主负责。说明其承担法律责任与被告王XX是没有关联的。而且,死者赵XX的家属在诉讼期间并未能举证证实本案被告王XX莹在本案装修工作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存在过失,故原告主张本案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被告王XX与被告许XX在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被告许XX“保证施工安全,全面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说明被告许XX依此约定全面承担赔偿责任。且此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限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注意,这种约定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约定,与雇佣法律关系无关。在雇佣法律关系中并没有约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以,该约定不能针对雇佣法律关系,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来认定,被告王XX也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的。
    从雇佣法律关系来看,被告许XX与其所雇赵XX(死者)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被告王XX与被告许XX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因被告王XX与被告许XX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法系。所以,被告王XX不是雇佣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从行政法律关系来看,假设有资质的行政机关确认了被告王XX装修简易工程是违章建筑,那么,那也是行政法律法系,也与本案承揽法律关系无关。况且,在没有行政机关确认是违章建筑之前均是合法的。所以,被告王XX作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定作人,与雇佣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不相关联。因为,赵XX(死者)的死亡后果完全是雇佣法律关系引发的结果。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无关,与行政法律关系也无关。因此,被告王XX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四、综合评述
       这个案件我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被告王XX与被告许XX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许XX与死者赵XX系雇佣法律关系。因为:一、本案被告王XX与被告许XX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被告许XX系以其一定的专业技能,承揽被告王XX住宅房屋装修简易装修工程的。被告许XX独立工作,自备装修工具,自行支付所雇人员的工资等法律特征,与其所雇佣人员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
       从本案关联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来看,被告王XX对被告许XX所雇佣的赵XX(死者)的死亡后果没有任何过失,故对其死亡后果没有赔偿法律责任,即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XX作为该装修工程的承揽人,也是雇佣关系的雇主,应对其承揽的工作及现场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其对所雇佣的人员的工作,同样亦负有管理责任和义务。赵XX(死者)系被告许XX雇佣的工人,且赵XX是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雇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赵XX(死者)自己也没有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过错造成了赵XX(死者)从装修露台上摔下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被告许XX作为雇主应当对所雇的赵XX(死者)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被告许XX与被告王XX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被告许XX“保证施工安全,全面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对此,被告许XX即雇主应对雇员赵XX(死者)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死者赵X的家属即本案的原告,在诉讼期间并未能举证证实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装修工作中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存在过失,故原告主张本案被告王XX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王XX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此案上诉,在书写上诉状时,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上诉状是写得长些好?还是写得短些好?
      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律师回答说,别写得太长,这样法官不看。有的律师说,应当写得长点好,这样更充分。但,影响法官看。到底是写得长些好?还是写得短些好?这完全取决于原审法院的错误多少来决定的。所以,上诉状写得长还是短,没有统一的定式和模式。只要能准确表达出原审法院的错误即可写得恰到好处即可。本案,我写的上诉状就写得长了一些。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太多,适用法律也有错误。这样,影响了上诉状的书写长短。但,为了说明上诉请求问题,能准确表达当事人的上诉意思表示,就是一个好的上诉状。本案我写的上诉状长达8页之多,是我代理上诉案件以来,上诉状写得最长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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