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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协刑委会关于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稿八点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6日 10时6分

江苏律协刑委会关于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稿八点意见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经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认真讨论《征求意见稿》,现对意见稿提出如下建议:

一、征求意见稿最好由公检法司四家联合研究作出解释,并且宜在刑诉法执行几年时间后再对相关争议问题作出解释。

关于司法解释是否合法问题,是由来已久的话题,无论是否合法,在司法的各个领域,随处可见司法解释的身影。因此,讨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显得苍白。但无论如何,司法解释的作出,都必须遵循公正性、谦抑性、准确性和附属性等相关原则,防止出现越权解释、随意解释。

刑诉法是规范公检法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刑诉法艰难的修订就是各办案机关权力义务分配和制约的结果。因此,各权力部门自行解释刑诉法是不合适的,从该部法律的特性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立场出发,刑诉法解释最好在实施几年后再由公检法司等几家联合研究讨论并作出司法解释。

二、对《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有关重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见稿》第4条,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程序

《解释稿》第99条第2款,去掉“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理由:《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5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二)《意见稿》第5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应恢复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理由:本条首先规定达不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法院判决不包括上述“两金”;接着又规定在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赔偿数额不受限制。这是法院为方便办案,争取调解结案的初衷,但一方面忽略了国家公诉的威严,一方面隐含着刑罚的任意性,即能调解和解的就轻判,不能调解和解的,无论有无支付能力,都不再考虑轻判。

(三)《意见稿》第6条,延长审限的申请、审批程序

刑诉法202条规定: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解释》应当明确“特殊情况”是什么?

(四)《意见稿》第7条,庭前会议的具体功能

《解释稿》应去掉181条第2款的规定。

理由:无论证据有无异议,均应在开庭时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因为庭前会议没有被告人等涉案人员参加,而证据是否有问题,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简化质证,无疑剥夺了当事人澄清事实真相的机会。如此规定,更为辩护人带来执业风险。

(五)《意见稿》第9条,法庭纪律

1、《解释稿》249条第1款第1项应增加“审判人员、公诉人、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 “应允许辩护律师将手机带入法庭”,因控辩审三方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同于一般的诉讼参与人。

理由:既然是法庭纪律,法庭内所有人员都应遵守上述纪律。

2、《解释稿》第250条第2款,规定的非常混乱,应去掉。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这条应是针对非律师辩护人的,在已经有上述处罚后,人民法院不应该再“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因为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法原则;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这条对律师而言,未明确到底是“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就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罚,如果这样,人民法院无权建议,因为《刑诉法》《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辩护权,在上述情况下不能被剥夺;如果是在律师的行为达到《解释稿》第2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如此规定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法律早已对律师的行为做了规定。

(六)《意见稿》第10条,适用简易程序辩护人要否出庭

本条应去掉。

理由:刑诉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公诉人应当出庭,辩护人不出庭,被告人及其家属是不会同意的,这是不应出现的司法审判现象,会严重影响律师的职业形象。

(七)《解释稿》应增加法院接收材料、二审裁判文书送达等方面的规定

理由:1、针对法院接收律师材料后,不出具任何收据及回执的情况,《解释稿》应明确律师提交的一切材料,法官都应签字确认并书面送达,以规范法官的合法审判行为,避免因疏忽导致重要材料遗失。

2、二审法院委托宣判的做法由来已久,本行政区域内法院之间的这种委托,实属浪费司法资源。根据广东省高院的一份调研报告: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委托宣判和送达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能完成的仅占30%左右,省法院委托的案件也不到45%。以全省法院二审刑事案件为例,平均送达时间需要17.9天,超出法定送达时间10.9天。而且完成委托事项的时间差距极大。完成委托事项最短的只需3天,而最长的需要1年时间。由此可见,案件的审理完成期限,律师收到有关文书的期限,都在无限制延长和不确定中。很多二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已服刑,而二审辩护人却不知道也拿不到判决裁定文书,造成当事人对辩护人的极端不信任,希望解释能有所增加。

(八)《解释稿》应增加“改变罪名判决”的相关审判程序规定

理由:《解释稿》238条第1款第2项是改变罪名判决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如果辩护人从未依照审理认定的罪名来辩护,法院迳行作出判决是否适当?是否应该再恢复一次法庭辩论?刑诉法及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都有量刑辩护等相关规定,实践中有些法院也在尝试实体辩护与量刑辩护的程序分离,如果忽略这些规定,而由法院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无疑是否定了法律、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一直践行的作法,导致条文混乱,无所适从,因此建议《解释稿》对此应做出协调性、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律师协会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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