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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4日 16时39分

2008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根据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对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经调研,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调整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7月31日。
三、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各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
(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2%一3%;
(4)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
(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0.5%一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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