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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2年6月19日 22时32分
申请人:王XX,男,198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XX区。 被申请人:抚顺XXX有限公司 住所: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仲 裁 请 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1、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60元(2012.2.1至2012.3.31日共计60天); 2、住院期间雇佣护工费7200元(2012.2.1至2012.3.31日即60天X每天120元); 3、补付停工留薪工资差额部分67795.44元(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共计24个月); 4、一次性补付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51849.82元([本人工资3624.81元-1268元]×22个月); 5、一次性补付伤残津贴差额部分6009.87元(3个月×2003.29元[本人月工资标准3624.81元-1268元)×85%]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止)。 以上合计人民币134115.13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2012年4月起每月支付申诉人伤残津贴标准为3081.08元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2012年4月1日起按本裁决标准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至申请人出院时止;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2012年4月1日起按本裁决标准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雇佣护工费至申请人出院时止;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至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事 实 和 理 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少支付申请人的伤残津贴月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差额部分以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雇佣护工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少支付的部分应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依法按申请人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并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抚顺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XX 2012年X月XX日 附:仲裁申请书副本1份。 此案宋威律师代理劳动者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事项。在仲裁员主持下,经过双方和解,达成仲裁和解协议,以仲裁调解书形式结案。此案双方均很满意,达到了双方要求解决纠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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