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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2年6月19日 22时32分

申请人:XX,男,1983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XX区。

被申请人:抚顺XXX有限公司 

住所: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仲 裁 请 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1、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60元(2012.2.12012.3.31日共计60天);

2住院期间雇佣护工费7200(2012.2.12012.3.31日即60X每天120);

3、补付停工留薪工资差额部分67795.44200912月至201112月共计24个月);

4、一次性补付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51849.82([本人工资3624.81元-1268]×22个月)

5、一次性补付伤残津贴差额部分6009.87元(3个月×2003.29[本人月工资标准3624.81元-1268元)×85%]20121月至20123月止)。

以上合计人民币134115.13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20124月起每月支付申诉人伤残津贴标准为3081.08元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201241日起按本裁决标准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至申请人出院时止;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201241日起按本裁决标准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雇佣护工费至申请人出院时止;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至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事 实 和 理 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200911131450分左右,申请人在使用3.8厘米数控修坯机生产83188产品时,被申请人单位的吊车将一产品坯件吊离机台2米处时发生晃动,产品坯件上部突然发生断裂并倾倒,将正在工作的申请人砸伤。后送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腰部外伤、腰椎变位、双下肢瘫。200912XX日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112X日抚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鉴定申请人为致残程度为二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特殊医疗依赖。后被申请人向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申请人申报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以申请人本人工资1268元申报,低于申请人工伤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3624.81元的标准。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申报的《因工致伤残人员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审批表》中显示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1268元、月伤残津贴标准1077.8元。这与申请人实际依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伤残津贴月标准相比低2003.28元(3081.08元-1077.80元),侵犯了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896元(月工资标准为1268X22个月),实际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79745.82元(申请人本人月工资3624.81X22个月),少支付申请人一次伤残补助金51849.82元。申请人为上述工伤保险赔偿等项,曾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但被申请人不予理采,拒绝支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少支付申请人的伤残津贴月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差额部分以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雇佣护工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少支付的部分应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依法按申请人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并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抚顺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XX

2012XXX

附:仲裁申请书副本1份。

  

此案宋威律师代理劳动者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事项。在仲裁员主持下,经过双方和解,达成仲裁和解协议,以仲裁调解书形式结案。此案双方均很满意,达到了双方要求解决纠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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