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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XXX广告公司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2年6月19日 22时26分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X广告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X街。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63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X街。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12]X民四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12]X民四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

2、请求法院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662元以及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19月至20111011期间的工资2379元;或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2011XX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两次肇事至使上诉人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了被上诉人原审法院判决的工资数额。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依照上诉人单位规定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有权行使抵销权,有权扣除被上诉人的工资。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扣被上诉人工资行为属于克扣被上诉人工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合法、不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非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主动要求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以看看工作条件、不提供证件、不提供个人简历资料等为由拒绝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观上被上诉人存在恶意,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没有考虑这一事实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须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给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便可得到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被上诉人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无权获得两倍工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上诉人有行使抵销权的权利,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的工资。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观存在过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因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了维护上诉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二)、(三)项等相关规定,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辽宁XXX广告公司

2012XXX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注:此案宋威律师代理广告公司单位提起二审诉讼。经与劳动者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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