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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结婚丈夫有病 离婚后彩礼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1年1月31日 22时46分
发布日期:2011-1-20 21:33:00    来源:辽宁法制报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威  http://www.lnfzb.com/news_view.aspx?id=20110120213435823

  锦州网友“天上的云”问:我刚刚结婚一个月,洞房那晚发现丈夫生理上有病,想离婚,不知道婚前丈夫家给的3万元彩礼钱应当怎么样处理才对,是否应该归还?如果归还了,我是否能要求额外的精神赔偿,数目一般在多少?

  答:彩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婚嫁风俗,起源于周礼,即“纳彩”,是古代婚姻缔结的第一步,即订婚时男方给女方送的钱财礼物。现时这种现象在我国仍然存在。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我国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综上规定,彩礼原则上是应当返还的。但你所问的情况不属于退还彩礼的情况。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你陈述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精神赔偿的范围,所以,你的情况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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