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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限是多长?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1日 19时37分
2009年6月29日《辽宁职工报》第六版热线 胡永风的爱人是朝阳来沈打工的农民工,2005年3月到辽宁一建设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 他找到相关部门签定为8级伤残,随后找到公司,但公司一直拒绝给其报工伤,也不给其享受工伤待遇。最近找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称,其爱人已经超过认定时效,不予受理。日前,老板称:“要么就上班,不上班就不给工钱。”请问,他是否失去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权利? 宋威律师解答: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申请在时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就尚失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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