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0日 19时53分
2009年6月29日《辽宁职工报》第六版热线: 编辑同志:我是海城市一客运站的工人,10年前被借调到交通局工作,每个月400元。10年间,单位没有给我涨过工资,也没有与我签过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另外海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宋威律师解答:单位应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用人单位自己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悉,2008年海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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