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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年9月27日 11时12分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上诉人赵XX系X县X村村民,赵X因没有得到本村征地补偿款,诉到XX县人民法院,XX县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赵XX不服,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法律援助。宋威律师接受指派后,接案时做了接谈笔录并亲自去XX县法院查阅了案卷并复印了案卷相关证据。根据本案事实与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受援人赵XX撰写了上诉状并于查阅案卷时一并递交给了XX县法院。2011XXX日本案在中院开庭审理。

二、本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186、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187、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但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在对许多个案适用驳回起诉时,却经常发生与其立法价值和规范意旨不相协调的情况,甚至出现遭遇原告质疑和受诉法院感到尴尬的局面。一个突出的表现即是,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完成了实体审理程序之后,急切期待实体判决的原告却迎来了驳回起诉的裁定。面对突如其来的驳回起诉裁定,绝大多数原告几乎提出了同样的质疑--既然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为何还要立案审理,岂不自相矛盾?[3]更有甚者认为,其提起诉讼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起诉权的正当行为,受诉法院对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负有及时、正确审查的职责。经过实体审理后又起诉被驳回,是受诉法院履行立案审查法定职责不当的行为所致,其造成的后果——原告所缴纳的诉讼费及诸如律师代理费、参加诉讼差旅费等其他诉讼成本支出——理应由受诉法院承担。如此质疑,实难谓其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问题,如在承包期内,本村有嫁入妇女的,或者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丧失承包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人。预留的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掌握,或由集体暂时统一经营,或短期承包给某些农户。预留机动地曾是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灵活作法,一旦发生人地矛盾,可以用机动地来解决,不必进行土地调整,既解决了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调整而预先留出的土地。但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法律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地方,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三、 本案裁判决文书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县XXX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XX村民委员会,所在地XX县XX村。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XX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请求法院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0] 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
2、指令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事 实 和 理 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对被告(被上诉人)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事实是错误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土地分配方案并无
异议,只是对被上诉人没有支付给上诉人土地补偿费有异议并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与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是有严格区别的。一审法院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39条规定是错误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依此条规定及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是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是有权利得到土地补偿费的。被上诉人不付给上诉人土地补偿费的行为,构成了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上诉人是有权利提起诉讼的。此第24条规定的“应予支持”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土地补偿费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剥夺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此裁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XX县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开庭进行实体权利的审理并作出判决。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10年XX月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四、本案律师评说

本案最终以中院撤销原裁定指令XX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胜诉。胜诉的原因在于宋威律师抓住了本案关键问题所在,就是上诉人赵XX对村委会不给付土地补偿款这一关键进行阐述。最终观点被法院采信。

五、本案的启示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注意法律对村民权益的保护的规定。在诉讼时要严格按法律规定来阐述自己的诉求。也就是说要真正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另一方面,也要保留好与村委会经济活动相关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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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站于2010年4月28日建立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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