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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胜诉”没有统一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4日 19时24分

作者:胡忠义 来源:北京忠义律师网http://www.huzhongyi.com/ShowArticle.shtml?ID=200862518511899731.htm

由于法官与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追求与价值观等的不同,因此我们就不能用判决书上体现的胜诉与败诉的结果来评价律师的优劣。法官追求的是司法公正,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力争作出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律师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委托人的合法委托目的,虽然从社会法制发展的角度讲,律师介入司法审判,也能最终促使司法公正,但就个案来说,律师追求的与法官追求的一定存在不同,这也正是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真正原因。在一些案件中,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财产权益,有些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是为了在诉讼中争取一些时间,以便实现案外和解的目的,有些委托人委托律师仅仅是为了自己在法律上“不吃亏”等等,只要是实现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来说,就是“胜诉”,我们不能以判决书上的胜诉与败诉的结果来评价律师的“胜诉”与“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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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站于2010年4月28日建立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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