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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2日 19时19分

一、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1日11时40分,王XX所坐被告单位133路公交车回家途中,当车辆行使到XX区北街交叉路口时,因司机采取紧急刹车致使王XX摔倒在车内受伤。随后,王XX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第二天,转入市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外粉碎性骨折。共住院58天,王XX支出医药费用共计2万余元,其医疗费用均由公交汽车公司垫付。住院期间确定为二级护理,医嘱出院后休息两个月,建议去良复中心继续治疗。王XX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用和陪护床费用,公交汽车公司均不予认同支付,于是,王XX起诉到区法院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二、本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

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

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差旅费开支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职务、级别以
乘坐的交通工具等凭据报销,同时对乘坐飞机从严控制;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则是按照财政部
确定的标准执行,分别为副市长级人员600//天,局级人员300//天,处级及以下人员
150//天。此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分别为每人每天50元和30元。 
合同法客运合同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
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
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三、本案诉讼文书

四、本案律师评说

本案代理意见:

1.     原告坐被告单位公交车回家。途中被告紧急刹车使用原告摔伤行为存在过错,被告行为

与原告受伤害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构成侵犯原告人身权的侵权行为。被告应对

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被告伤害原告的法律事实。

3.     原告提交的住院医疗费等证据均证明了原告受伤害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应由被告支付。

4.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23条的规定及民诉法

108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本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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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站于2010年4月28日建立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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