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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0年9月21日 10时1分
1、可以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判决后如果对方一直不出现,在2年后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对方失踪的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管理人,获取判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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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站于2010年4月28日建立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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