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宋威著作  媒体报道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原创文章  最新动态  后台管理        

个人一年内卖旧房买新房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0年9月5日 21时19分

发布时间:2010-03-08     发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http://www.sydsj.com/sydsww/76000464209969152/20100308/10794.html

根据《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32号)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又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所购住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规定为:
  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买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已售住房销售额(已售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其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下同)的,凭完税凭证,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按照所购住房金额占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先购买新住房后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在1年内销售原住房的,按照上述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版权所有 2022沈阳宋威律师网       微信:songweils     邮箱:87329329@qq.com  
  (本网站于2010年4月28日建立开通)

净化网络环境,遵守国家法律。空间服务商-诺凡科技wangzhan8.com技术支持-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