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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申报可能导致什么损失?


发布时间:2010年8月15日 21时50分

发布时间:2010-07-20     发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http://www.sydsj.com/sydsww/76000464209969152/20100720/11269.html

   为了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现行税收法律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比如说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一旦纳税人不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的,那么税务机关即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个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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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站于2010年4月28日建立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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