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劳动争议仲裁案
一、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进入辽宁XXXX公司任工作。被申请人应当在一个月内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于2009年XX月1日才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X月X日起至2010年XX月XX日止。无试用期。劳动工资每个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300元。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晚上电话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申请人工作一般,工作不积极及与公司欠沟通等。XX月XX日申请人去单位与被申请人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结算了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给付申请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等,但被申请人拒绝给付,于是,申请人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二、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 本案裁判决文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XX,性别:男,年龄:XX岁,民族:汉族
被申请人:辽宁XXXX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X月20日至2009年X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333.33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13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月20日申请人进入辽宁XXXX公司任工作。被申请人应当在一个月内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于2009年XX月1日才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X月X日起至2010年XX月XX日止。无试用期。劳动工资每个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300元。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晚上电话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申请人工作一般,工作不积极及与公司欠沟通等。XX月XX日申请人去单位与被申请人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结算了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2009年XX月20日起至2009年XX月30日止的期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月工资,被申请人还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另一半工资计4333.33元;(即月工资1300元×3个月=3900元加6月21日至30日共计10天工资433.33元即1300元÷30天×1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87条规定申请人已经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8个月另两天。属于按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所以,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600元;(即月工资标准1300元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也侵犯了申请人的劳动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等三项共计8233.33元。
此 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张XX (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四、律师案件评说
本案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员工离职审批表复印件一份;2.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表一份;3.企业工商资料查询卡一份;4.劳动合同书一份;
从证据的提交来看,虽然,提交了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的证据复印件等,但,这证明了复印件事实的发生。申请人举证复印件的存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提交复印件的原件。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依法就应确认为复印件的存在。另,从证握规定来说,单独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多年复印件作为证据相关性来说,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
本案代理人在庭审后,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对仲裁结果进行了预测 ,预测结果是支持两项,不支持一项。结果裁决结果果然,支持了两项仲裁请求,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这是在预料之中的。没有支持是因为本案的代通知金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过,通过本案可以发现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就是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给付代通知金。更何况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更应当给付代通知金了。
五、本案的启示
本案被申请人向市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请求。经中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按仲裁时申请人的条件给付申请人5000元作为补偿。
本案虽然最后以中院调解结案,但本案给被申请人提了一个醒,就是用人单位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要依法管理,特别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透过本案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立法缺陷,建议立法部门考虑到这一点扩大对四十条情形的规定,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